废品回收站经营者多次收购被盗电线---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罚并被宣告从业禁止
作者:骆军军律师
废品回收站经营者多次收购被盗电线---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罚并被宣告从业禁止
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宣告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废品回收行业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上旬,黎某(已判刑)多次前往正在装修的民房内盗窃电线,并将盗得的部分电线卖至秦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处。秦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4次收购黎某提供的电线,数额总计为8560元。2025年12月19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秦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3年9月,秦某因利用经营废品回收站的便利,事前与实施盗窃的他人通谋并提供运输载具,且在他人盗得铜丝后予以收购,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曾因利用废品回收便利共谋实施盗窃犯罪后又再次利用废品回收便利实施销赃,依法可适用从业禁止。
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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