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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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回避制度

作者:骆军军律师

1、华新能源

回复:本次发行属于不确定发行对象的发行;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期间并未确定认购意向,不回避表决合法合规。

2、树业环保

回复:在董事会召开时,关联董事并没有购买股票的意向。

3、信鸿医疗

回复:公司董事为5人,关联董事为3人,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存在瑕疵,应当将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存在瑕疵,但其余非关联股东(全体股东的非关联股东)100%表决通过,不会影响决议效力。

4、永信科技

回复:参与定增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控股股东为其有限合伙人。但控股股东对该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施加重大影响,不能构成控制,不构成关联方,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5、运通四方

回复:本次定增属于未确定发行对象;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出具声明承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均无购买意向。

6、掌慧纵盈

回复: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董事、股东与议案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规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北京掌慧纵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关联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

7、八达科技

回复: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关联董事3人,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当将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已经过回避表决。

8、大唐融合

回复:承认董事会未履行回避表决,存在瑕疵;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回避表决,律师发表合法合规意见。

9、钢银电商

回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联方均未回避表决,存在瑕疵;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方均同意议案,律师发表意见。

10、苏大明世

回复:董事会由2人为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存在瑕疵,但即便不计算应回避票数,该决议也是3票通过;股东大会也存在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情况,但决议已经过出资会议的股东全票通过。

11、同辉信息

回复:本次发行属于未确定发行对象发行,因此关联董事可以不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将议案经全体出资股东全票通过。

12、星火环境

回复:本次发行为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合法合规。

13、正发股份

回复:董事会成员为7人,5人为关联董事,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为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表决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律师发表意见。

可以看出,挂牌公司存在开会未回避表决的情况,首先要确定本次的股票发行为不确定发行对象的发行;其次确定关联董事或者关联股东在开会前不存在认购意向;最后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或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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