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的债务由谁承担?(案例评析)
作者:骆军军律师
某市恒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丰公司)与某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粮油公司供给恒丰公司大米2,000吨,每吨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粮油公司送货上门,恒丰公司先预付20%货款,余款在货到一周之内付清。粮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送货义务,但恒丰公司却迟迟不支付余款,双方为货款支付发生争执。在此期间,恒丰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分立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并按照股东会决议将恒丰公司的设备、物资、债权等分割给甲公司,同时约定原恒丰公司的债务由乙公司承担,并注销了恒丰公司。粮油公司得知此事后,马上去找乙公司索债,但是,发现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于是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甲公司以原恒丰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依据拒绝偿还所欠货款。
问题:
1、恒丰公司的分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粮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的组织变更,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本案中恒丰公司的分立是解散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1)公司分立需经董事会提出分立方案,交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表决,并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2)公司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3)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4)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分立后,分立方为独立法人。本案中,恒丰公司分立未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这违背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同时,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粮油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恒丰公司分立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又未清偿债务。因此,公司债权人粮油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恒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恒丰公司在分立协议中对原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该约定仅仅在分立双方内部有效,但双方不得以此规避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以此约定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故甲公司应当偿还粮油公司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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