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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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作者:骆军军律师

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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