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转让:股东们的双刃剑
作者:骆军军律师
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明确持股满3年的老股东可在IPO 时转让所持老股,老股转让所获资金属老股东,不归公司所有,若预计超募,发行人须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调整公司老股转让的数量。
这意味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增量),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存量)。
“老股转让主要是对公司产生影响,对投资者来讲,如果是存量发行所占比例较大,将较少地摊薄原来的公司收益,业绩有着较好的保障。”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3日告诉经济导报记者。调控超募
近年来,超募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超募资金的处理大体有3种做法:第一种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第二种用于其他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第三种是用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目前,有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也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但是,超募资金的使用则有较大的变通空间。
“超募资金实质是一种资源浪费,那么多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新上市的公司出现闲置,大部分上市公司也是不得不选择进行短期理财。”杨海说。
这种情况或将终结。《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超募,大股东将对外转让原有股份。杨海赞成超募和存量发行相挂钩的安排,他认为通过这种对称式的要求,将有助于公司对募集资金有着更加明确的规划。“没有公司的股东愿意用股权,甚至可能是控制权来进行超募资金的交换,这就形成了一种约束力。”他说。利于流通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老股转让和发行的新股会有价格区别吗?
《规定》要求:两个价格要相同。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由公司股东协商确定,但实际发行总量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这为大股东提供了一个提前减持的机会,长期看有利于股价交易稳定,可以减少锁定期到期后减持带来的波动。对PE/VC也算公平,对他们来讲,持股是有时间成本的。他们本身从事的是创业投资,孵化项目后顺利退出,才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如果长期困在一个公司里,不利于资金的正常循环。”
此外,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要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一股独大是中国股市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家族式企业股权高度集中,一般约在60%-70%左右,这有利于他们减持获利,还会妨害公司治理的优化完善。引入存量发行可以稀释股权,优化结构,让股权比例相对均衡。”董登新说。
他认为,存量发行可能使流通股数量增加,无疑满足了一些有着炒新需求的股民,同时也对新股的网下询价起到了评议的作用。当然,对于不满3个月的老股东,特别是突击入股的机构来讲,仍需承担风险。过去,这些股东通常需要锁定3年,按照新的IPO 办法中有关维护股价的要求,甚至还有可能延长锁定期。
杨海认为,“从单一的增量发行到引入存量发行,主要是对原有股权比例的调整,对其他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较少,这对早期的股东来说仍然可以享有较大的收益。可以说,存量发行对新的投资者几乎是没有影响的。”
这意味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增量),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存量)。
“老股转让主要是对公司产生影响,对投资者来讲,如果是存量发行所占比例较大,将较少地摊薄原来的公司收益,业绩有着较好的保障。”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3日告诉经济导报记者。调控超募
近年来,超募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超募资金的处理大体有3种做法:第一种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第二种用于其他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第三种是用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目前,有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也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但是,超募资金的使用则有较大的变通空间。
“超募资金实质是一种资源浪费,那么多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新上市的公司出现闲置,大部分上市公司也是不得不选择进行短期理财。”杨海说。
这种情况或将终结。《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超募,大股东将对外转让原有股份。杨海赞成超募和存量发行相挂钩的安排,他认为通过这种对称式的要求,将有助于公司对募集资金有着更加明确的规划。“没有公司的股东愿意用股权,甚至可能是控制权来进行超募资金的交换,这就形成了一种约束力。”他说。利于流通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老股转让和发行的新股会有价格区别吗?
《规定》要求:两个价格要相同。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由公司股东协商确定,但实际发行总量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这为大股东提供了一个提前减持的机会,长期看有利于股价交易稳定,可以减少锁定期到期后减持带来的波动。对PE/VC也算公平,对他们来讲,持股是有时间成本的。他们本身从事的是创业投资,孵化项目后顺利退出,才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如果长期困在一个公司里,不利于资金的正常循环。”
此外,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要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一股独大是中国股市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家族式企业股权高度集中,一般约在60%-70%左右,这有利于他们减持获利,还会妨害公司治理的优化完善。引入存量发行可以稀释股权,优化结构,让股权比例相对均衡。”董登新说。
他认为,存量发行可能使流通股数量增加,无疑满足了一些有着炒新需求的股民,同时也对新股的网下询价起到了评议的作用。当然,对于不满3个月的老股东,特别是突击入股的机构来讲,仍需承担风险。过去,这些股东通常需要锁定3年,按照新的IPO 办法中有关维护股价的要求,甚至还有可能延长锁定期。
杨海认为,“从单一的增量发行到引入存量发行,主要是对原有股权比例的调整,对其他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较少,这对早期的股东来说仍然可以享有较大的收益。可以说,存量发行对新的投资者几乎是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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