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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合同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1.重大误解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条文的字面意思我们可知,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权利。 从法律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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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是否可以撤销?
转让股权是否可以撤销? 股权转让可以撤销,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如下: 1、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证明,因为正常而言,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过充分了解,并且清楚合同签订的后果,发生重大误解的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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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股东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三种情形
合作公司倒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还钱吗?注意了,这三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股东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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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股转公告〔2023〕36号 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有关要求,明确挂牌审核相关规则具体适用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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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统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制度协同,完善新三板分层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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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7号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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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的公告
股转公告〔2023〕35号 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有关要求,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 2023年2月17日 全国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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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2号——
股转公告〔2023〕39号 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有关要求,规范申请股票挂牌、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并更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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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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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的公告 股转公告〔2023〕34号 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本规则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