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卡通形象 引发侵权纠纷
作者:骆军军律师
私用卡通形象 引发侵权纠纷
一女子在自营店铺里卖含某动画片卡通形象的产品,被判侵权并赔偿。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某儿童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某儿童文化公司拥有某系列动画片作品的著作权独占许可。被告卢某系某平台的商户。卢某在未经过该公司许可下,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使用上述系列动画片作品的装饰品,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某儿童文化公司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判令卢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儿童文化公司经授权获得上述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侵权诉讼,为适格原告。卢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销售的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基本一致,该行为侵犯了某儿童文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卢某的侵权行为、经营规模,以及某儿童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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