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院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关于最高法院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以下结论: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死亡的职工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独立性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规2
解读: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独立性。即使职工或其亲属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支付条件: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支付范围: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职工或其亲属仍然可以享受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医疗费用重复支付问题: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将不再重复支付医疗费用部分。
工伤认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职工或其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无需考虑是否已经获得民事赔偿。工伤认定是基于工伤事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与民事赔偿无关。
综上所述,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全面保护,确保了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