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电动车不能上牌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作者:骆军军律师
7月底的一天,市民肖桂英在一家电动车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她前往相关管理部门上牌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该车属于超标车,在2011年5月1日起已停止销售,不能上牌。”不能上牌,意味着该车不能上路行驶,难道自己花了几千元买回来的只是一块“中看不中用的废铁”,肖桂英很气愤,于是来到法律部门寻求帮助。
法律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商家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确实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肖桂英买到的电动车是停止销售的不能上路的电动车,其质量不符合正常使用的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其当初买车时所想要达到的骑行代步的目的,因此,肖桂英可以依法解除与商家的这种即时履行的买卖合同,将电动车退回商家,要求商家将购车款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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