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班车”伤乘客 超市担责要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免费”不是“免责”的护身符 |
“免费班车”伤乘客 超市担责要赔偿 |
时下,为了扩大销售额,一些大型超市在交通不便的居民社区,开通了超市免费直通班车,接送居民去超市购物。在给这些社区居民购物带来极大的方便的同时,由于车辆老旧人多拥挤,事故时有发生。那么,乘车人受到人身损害,超市能以“免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吗?
1 腰椎被颠伤 超市不免责
案情:周末一早,退休职工于某就去挤超市免费购物车,排了半天队,终于坐在了免费车的最后一排。为了赶上午饭,司机开车很快,加之车辆老旧,减震不好,路过一正在整修的不平整路面时,车辆颠起,于某被从座位上弹起又跌回,当即腰部剧烈疼痛。经过鉴定,于某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事后于某要求超市承担医疗费等赔偿费8万元。超市以“免费服务,没收车费”拒绝赔偿。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费班车作为超市的一种营销手段,应视为经营者为来店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应纳入其安全保障范围,且司机明知车经过不平整路面会颠簸,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未能给予乘客必要的提示、说明,并且不减速为赶时而加速,其行为存在过错,超市不能以免费而免责。
2 刹车头被撞 超市先赔偿
案情:周末,张某购物完乘超市免费车回家,因车内拥挤,张某就站在了副驾位置后。车路过一岔路口时,驾驶员柳某因精力不集中,加之车辆老旧,刹车不太好使,闯了红灯。惯性中,张某头部撞上了风挡玻璃,胳膊也被划伤。交警认定柳某所驾车辆负全责。
事后张某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等五万元。超市以和柳某签有外包合同,超市只定期付租赁费用,所有与车辆相关的具体工作由柳某负责。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客伤事故,责任均由柳某承担,而拒绝给予任何赔偿。
说法:张某和超市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超市和柳某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在接受服务中受到损害,张某可以《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超市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据和柳某签订的外包、租赁协议,向柳某追偿。
3 “蹭车”被摔伤 超市也担责
案情:孙某的儿子在超市附近的小区居住,星期天孙某想去儿子家看孙子,为占小便宜她“蹭”坐了开往超市的免费班车。超市有规定,无购物小票不准乘车,车门上也贴有“禁止蹭车”的告示,可因为坐车的人多,司机也没查购物小票。因为载人过多,车辆过一弯道时车门被挤开,孙某被甩下车,摔伤了胳膊和腿。超市以“无小票”、“蹭车”拒绝赔偿孙某的1万元的医疗费用等。
说法:《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超市可以制定必须持有发票才能搭乘免费班车的规定,但乘客只要获准搭乘了超市的免费班车,即与超市形成了运乘合同关系,超市就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事故,超市方不能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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