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 发生事故商家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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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 发生事故商家要负责

作者:骆军军律师

   

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 发生事故商家要负责
法官:对危险性商品,经营者不能证明已向消费者尽到告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应负过错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6日,刘某及家人在阮某经营的超市购买烟道式热水器一台,但未购买排烟管道。2010年2月18日,刘某在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由于热水器未安装烟道等通风设施,致刘某一氧化碳中毒。伤后刘某在河南省桐柏县平氏卫生院治疗1天,2010年2月19日至2010年6月5日期间刘某转至唐河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5048元,此后向阮某提起诉讼。

  河南省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阮某作为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热水器时,应向购买者充分告知购买该热水器附属产品排烟管道的重要性及不购买的风险性。且该产品名称前注明“烟道式”作为重要安全设施的排烟管道,阮某在销售热水器时应一并销售购买者。而阮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和履行了安装使用热水器的充分告知义务,由于刘某因一氧化碳含量过高中毒系阮某所售缺陷产品所致,故阮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使用热水器前,也未按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以确保安全,刘某亦具有过错,应当减轻阮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阮某应赔偿刘某各项损失的70%。法院据此判决阮某支付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万余元。

  判决书送达后,阮某提起上诉。2011年4月8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阮某对危险性商品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负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三是阮某未能证明其尽到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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