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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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一、本处理意见所指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当事人一方己取得利益;

  ()他人受到损失;

  ()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由他人给付或其他方式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的,应返还其所得利益。如原取得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己不存在的,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四、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五、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六、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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