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与集资诈骗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借款与集资诈骗罪
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率为诱饵,以借款
名义向社会集资,集资后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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