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农村房屋租赁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骆军军律师
杭州郊区农村房屋租赁协议注意事项
一、关于租赁房屋和场地的合法性问题
租赁的房屋和场地如果是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土地上 建房出售、出租。 因此,该土地上的房屋租赁权无法保障,一旦遇到国家拆迁的项目,这种非法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补偿的。如只是简单使用该房屋或场地,不对原有房屋和场地进行装修、增建和改造,在约定的使用期间法律风险比较小。
二、关于房屋租赁协议的转租问题
在签订房屋租赁转租协议时出租方应为原房屋和场地的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写明出租方(原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即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如有出租人委托他人办理出租事宜还须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为了保证你在签订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应取得原出租人承诺,保证承租人取得本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以及使用的年限。
三、关于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
由于出租人有可能取得的场地和房屋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将直接导致签订的转租协议无效。如在使用该场地和房屋时产生纠纷,根据我国规定,协议有可能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应在协议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 ,即“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效,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租赁房屋和场地的经济损失”。
四、关于房屋租赁协议的条款问题
屋租赁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赔偿都要明确约定。如遇到纠纷,将依法按合同约定处理。如协议无效,出租人仍将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作为协议无效期间占有的使用费用。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可能丧失请求返还租金的权利。其次,如在订立协议时无过错,可要求出租人赔偿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经济损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