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实务-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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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实务-质押

作者:骆军军律师

担保实务-质押
一、质押的基本法律知识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质押合同及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设立质权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一般是签字盖章之日)成立,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时设立。质权人以占有(实际控制)质押财产作为出质公示。
(二)质物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规定的质物范围为动产和权利。
1、动产既包括价值较高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也包括价值一般的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范围较广。
2、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有:(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不得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大体有:
(1)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2)准物权,如采矿权、控矿权、海域使用权;
(3)性质上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如养老金请求权、抚恤金受领权、退休金领取权等。
(4)依法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公司成立之后一定期限内的发起人股份。
(5)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具相对人知悉该规定的权利,如注明不得转让的票据。
(6)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7)已受查封、冻结的要得,如已被冻结账户的存款单。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权利,如不得转让的烟草专卖权、特许经营权等。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质物的占有、留置权。
(2)优先受偿权。
(3)收取孳息权。
(4)转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费用偿还请求权
(6)保护质权的权利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
(2)不以质物为使用、收益、处分的义务
(3)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返还质物的义务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1、动产质权的实现
1-1 动产质权的实现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实现质权有两个条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这两个条件有一个具备即可实现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2 动产质权实现方式
(1)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抵偿债权。
(2)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以质物变现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可自行拍卖,也可申请法院以非诉讼执行方式拍卖。
2、动产质权的消灭
(1)因质权实现而消灭
(2)因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
这种丧失占有只有在不能依返还请求权恢复对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才消灭。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质物灭失且无代位物的,质权消灭。质物灭失后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的,质权移转到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4)质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5)质权因摒弃而消灭
 
(五)权利质押
1、权利质权的取得
(1)依交付权利凭证取得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般而言,权利凭证与权利不得分离,质权人占有票据、提单,基本上可以实现对出质权利的完全控制。但仓单、存款单等权利的行使与权利凭证可以适当分离,最为典型是存款单的挂失支付,权利人行使存款兑付权得不以持有存款单为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当将出质事实通知第三义务人,是保障质权安全的重要方式。
(2)依权利出质登记取得权利质权
登记取得权利质权,主要适用于无权利凭证或者虽有权利凭证但质押关系必须纳入国家管理的权利。依照物权法第226条、第227条、第228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权利的,质权自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通知第三人的意义
为保障债权安全,如存款单的核押
(六)应收账款质权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于07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1、应收账款的概念和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2、应收账款的取得和出质登记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与出质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自当事人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质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登记和查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并约定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等其他内容,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是否作为登记内容。
《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2)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依据《登记办法》第15条规定,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了异议登记后,应当对质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双方存在的争议进行裁判。法院裁判后,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3)登记期限与重复登记
关于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期限,物权法未作规定,《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第13条规定:“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依照物权法定原则,设立物权和消灭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具有消灭应收账款质权效力。但在实务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定登记期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除可以方便征信中心系统管理外,也有利于督促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及时注销登记。此外,应收账款如果超过5年,其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应收账款成为呆坏帐的可能性极大,《登记办法》所规定的5年登记期限也基本上能够满足质权人的需要。而且,质权人多次展期,登记期限基本上不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应收账款可以重复质押,根据物权法第228条和《登记办法》第5条的规定,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多个质权,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质权并按照次序行使质权。
(4) 注销登记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后,当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或者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时,按照《登记办法》第17条的规定,质权人应自质权消灭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登记期限届满后,由征信中心注销登记。
3、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成为应收账款的“虚有权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受领权,不得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质权人作为应收账款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受领债务人清偿,有权收取应收账款产生的法定孳息。以未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人有权派人收取随时产生的收益,也可以委托出质人收取并交付给质权人。比如,以公路收费权出质的,质权人可以派人收取车辆通行费,也可以委托出质人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约定的期限与方式交付给质权人。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也不得以应收账款再出质。
应收账款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质权人同意,受让应收账款或者接受应收账款再出质的第三人,不能就应收账款取得任何权利,不得妨碍质权人已经取得的质权。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虽对第三人发生对抗效力,但对应收账款的特定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债务人并无义务在清偿债务前查询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债务人如因不知道应收账款已经出质的事实而向出质人履行义务,出质权利将因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应收账款质权也随之消灭。因此,依照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转让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当将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仍然向出质人履行义务的,对质权人生效力,质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农发行贷款质押业务办理时的法律问题
(一)质物的范围
1、质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接受的动产质押范围:
(1)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2)符合条件的黄金、白银、铂等其他金属的质押(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所有权没有争议,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银行黄金交割仓库内)。
(3)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的特定化的存货质押,如棉花、等级粮油制品、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食粮、农用生产资料等。(《办法》第116条)
3、贷款行可以接受的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
(2)金融债券、AA级以上企业债券;
(3)存款单;
(4)标准仓单(期货交易所开具的标准仓单)及经一级分行以上机构认可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
(5)提单;
(6)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7)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8)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9)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10)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不得接受质押的动产和权利:
(1)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
(2)所有权有争议的;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3)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的;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
(4)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的;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
(5)违反公司章程,以公司所有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的。
(二)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1、总行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仪器、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章程;
(5)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8)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用提交(一)至(五)项资料,但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质押担保书面文件。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和第123条至137条对黄金、存货、汇票、本票、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储蓄存单、外汇、仓单、提单、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人寿保险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应当提交的资料均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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