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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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骆军军律师

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在实践中存在民事责任被刑事责任限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民刑交叉问题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本文以对集资类行为性质的再认识为逻辑起点,以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的再分类为切入点论证开来,以期厘清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中民法和刑法的功能价值,以及厘清刑事追赃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协调关系,以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和私体权益。
    关键词:事实竞合型 纯牵连型 牵连、竞合复合型  刑事追赃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公法、私法的界限逐渐被打破,“在调整对象上也逐渐发生重合,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1]]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代表。民法与刑法有不同的功能价值,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案件本来应是两者应然效果的相加,以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和私体权益,但实践中民刑两种责任发生反应反而造成效果限缩,弱化了两者各自本应发挥的作用,[[2]]尤其是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造成“挤压”、销蚀,故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民法和刑法的功能价值亟待厘清,尤其是其中民法的功能价值亟待还原。
    一、逻辑起点:对集资类行为性质的再认识
    在民间借贷中,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主要是集资类犯罪,自然意义上集资人向集资参与人借贷这一事实,刑法上评价为集资类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或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评价为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事实或民事法律关系(图例如下)。如果刑事法律事实构成犯罪,那么与刑事法律关系竞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应该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而被认定为无效?在民间借贷中,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的集资类犯罪主要集中在诈骗类犯罪和违反市场准入犯罪上,我们通过这两种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的关联和交叉,来论证与刑事法律关系竞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
集资行为中竞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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