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相关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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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相关的判例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例一: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江建公司关于本案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牛小强、王文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534号]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牛小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二、部分地方法院规定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发布)
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出借人单独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出借人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求。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2号)
一、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无论刑事案件是否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前,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一)涉嫌刑事犯罪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的;
(二)主债务人因涉嫌犯罪被相关部门接管清盘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对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认定产生影响的。
 
三、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因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借款行为与公安、检察机关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已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拒不申报,导致该起案件没有纳入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侦查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并向债权人释明,刑事程序终结后,其向担保人等其他当事人主张债权的数额,应当扣减其如申报债权所应获得清退份额。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10月15日通过)
七、民间借贷债务有保证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四)《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意见》(江苏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2014〕4号)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对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通报或移送建议,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四)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上述三项的规定处理。
 
(五)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注: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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