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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军军律师
仲裁委认为,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就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上述规定,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同意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产假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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