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首付妻子还贷 离婚后妻子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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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首付妻子还贷 离婚后妻子没份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丈夫首付妻子还贷 离婚后妻子没份

  案例:吴刚在与刘玲结婚前有一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婚后,一直是妻子刘玲付房贷。2012年4月,刘玲因吴刚出轨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法院驳回了刘玲的分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将已还贷款数额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决吴刚给予刘玲双方共同还款金额一半的补偿。

  说法:《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刘玲要想成为房主,就应与吴刚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刘玲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须与吴刚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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