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吗?
作者:骆军军律师
分居不等于离婚与人同居者有错应担责.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基于此,本案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一是关于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最终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所以,李小姐给付张先生一定的损害赔偿金是合法有据的。
其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也即,本案中,张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基于其妻李小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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