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不知情 离婚后是否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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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不知情 离婚后是否要承担?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为什么离婚了还要偿还对方的债务?”很多人会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婚内丈夫一方的借款,妻子不用承担责任,且离婚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更不应该承担婚内债务。但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如果丈夫婚内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文女士与任先生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争吵不断,2021年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任先生经营的出租车归任先生所有并经营,并给付文女士折价款16万元。

  2023年,王先生(任先生姐夫)将文女士和任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任先生因买出租车而向其借的10万元。文女士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应该属于任先生个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任先生个人名义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应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一是任先生系出租车司机,其收入来源为从事客运营取得的收入;二是任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的时间为2019年2月3日,任先生购买案涉出租车的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且共计消费87030元,从时间跨度及消费金额等方面分析,任先生购置车辆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三是案涉车辆已在另案中作为文女士与任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而权利与义务系对等的,任先生因购置车辆借款10万元,理应由文女士与任先生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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