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收到后再支付”(即“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中,自2024年8月27日起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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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收到后再支付”(即“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中,自2024年8月27日起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作者:骆军军律师

“工程款收到后再支付”(即“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中,自2024年8月27日起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施行)‌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若合同一方为‌中小企业‌,约定“收到业主/上游款项后才支付”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 该条款无效‌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只要分包方已依约完成工程(且工程验收合格),总包方仍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并可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利息。
  • 若总包方‌拖延结算、怠于向业主主张债权‌,或‌无法证明业主确实未付款‌,法院更不会支持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付款义务。
  • 此规则‌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认定);若双方均为大型企业或无明确中小企业身份,司法实践可能仍视情况酌定效力,但趋势是严格限制。‌‌

因此,‌作为分包方(尤其是中小企业)已完成工程义务后,可直接主张工程款,“收到后再付”条款不能成为拒付合法理由‌,应及时固定完工、验收、结算证据并依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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