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道、线路及生产线安装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最高院案例现分歧
设备、管道、线路以及生产线的安装合同,在究竟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方面存在很大分歧,并且在最高院的案例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一、认为是承揽合同的案例
(一)最高院案例(5例)
案例一:(2016)最高法民申929号
本院经审查得出以下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工程建设,具体涵盖土木工程以及建筑业范畴内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还有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在本案中,案涉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标的是粉煤灰标砖生产线涉及的工艺设备总承包,并非房屋等的建设以及修筑事宜。案涉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案例二:(2017)最高法民申3123号
双方签订了《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此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主要包含炼铁系统的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区域内管网安装、电气自动化以及计器仪表设备安装、调试。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认定是恰当的,不存在不妥之处。
案例三:(2018)最高法民申856号
裁判观点:《余热电站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工程内容,即提供工程所涉及的机电设备并且负责安装管理。基于此,该协议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四:(2020)最高法民申2919号
裁判观点:承揽合同的情况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工作,之后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给付报酬;建设工程合同则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承揽合同是以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当作工作内容,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以建设工程作为工作内容,这二者在法律特征上是不一样的。本案中,华星公司与丰喜公司针对新绛工地签订了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华星公司承揽丰喜公司总包的重冶公司 150 万吨/年焦化项目配套化产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包括设备与材料采购、制作、安装等。工程范围涵盖脱硫工段、蒸氨、苯回收、终冷洗苯工段界区以内的所有工程设备、工艺管道、防腐保温、技术服务等,同时不包含土建、电器、自控仪表、采暖通风、避雷设施、给排水、消防设施等公用设施。对于两工段之间相连的管道,华星公司负责制作安装到两工段的中点,与主管道连接的部分也由华星公司制作安装并连接到位。华星公司与丰喜公司针对太化基地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华星公司负责承揽丰喜公司太化基地的 56 台设备制作安装工作。其工程范围包括:有 6 台废水罐等设备;有 4 台石油苯及焦化苯缓冲罐等设备;有 2 台发烟硫酸冲罐等设备;有 5 台干燥塔等非标设备;有 5 台二甲苯储罐等设备;有 5 台重苯储罐等设备;还有 29 台氧化平衡管等容器。总计 56 台设备的制作安装防腐工作。从上述合同约定来进行观察,案涉的工作内容与承揽合同的特征更为相符。一、二审判决依据这一点,将本案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这种做法是没有不妥之处的。
案例五:(2021)最高法民辖49号

裁判认为,英和蔡好亮签订了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蔡好亮承揽英承包的位于陕西省富县××段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的焊接项目。因这一情况引发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甘肃省高院案例
案号:(2018)甘民辖10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合同,即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以及具体要求,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能来完成成品,然后将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同时承揽人接受报酬,这种合同就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所以被单列案由并实行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指的是土木建筑工程以及在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还包括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在本案所涉及的《钢结构网架加工制作安装承包合同》里,约定了主要的权利义务。乙方(原告)需按照被告的要求去进行不锈钢网架的设计、制作、运输和安装。同时,甲方(被告)要提供工地现场的网架砖墩,并且负责依据图纸放出网架就位轴线,还要支付价款。该网架是钢结构独立成品,制作完毕后运输至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合同标的物“钢结构网架”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定义的客体范畴。因此,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三)部分中院案例
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号:(2022)新28民终7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的是发包人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建设工程的特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涵盖建筑合同和安装合同两方面,其中建筑是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与工程相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案涉工程是由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对管道进行安装、测试以及维修的。在本案中,案涉工程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里的加工定作承揽,并非建设工程承揽。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不是通过招投标获取的,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具备的要素,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2.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号:(2022)鲁07民终10448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涵盖建筑和安装这两个方面的合同。其中,建筑指的是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而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相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作业。从在案的销售合同内容来看,无法体现出双方有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案涉设备不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凯达公司提出的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诉主张是不成立的,本院不会对其予以支持。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号:(2023)京02民辖终394号
裁判认为:承揽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工作,之后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则要支付报酬。其中,承揽包含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合同内容一般涵盖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方面。
依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看,本院持有这样的观点:《工程合同》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要义。不能仅仅由于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施工的情形,就把上述合同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基于此,《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应该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号:(2023)京01民辖终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表明:本法所提及的建筑活动,指的是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行为,同时也包括与这些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正和恒基公司与中科恒业公司签订了名为《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从合同主文约定的承包范围“喷泉工程图纸及清单中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以及合同后附的《喷泉工程暂定清单》可以得知,中科恒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各种喷泉设备及配件、辅材的采购和安装。所以,从合同履行内容方面来看,本案并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安装活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是恰当的,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二、最高院认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案例
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21号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设备材料的购置事宜,也约定了装卸运输的相关内容,还约定了现场安装及调试等方面。其中涵盖了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质量标准、工程监理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这些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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