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参考格式范本)
作者:骆军军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0571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杭房
委托代理人: 无 地址: 无
邮政编码 : 无 联系电话: 无
委托代理机构: 无
注册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企业资质证书号: 无
邮政编码: 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杭经国用(2008)号土地所有权证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方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伊萨卡国际城二期、7组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6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125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预售许可证号为杭售许字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 单元 ×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 层,地下 ×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年 12 月30日至 2075年 12 月 29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其他(排屋) ,属 框架 结构,层高3.0(局部2.4-3.3)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节能措施为:外墙外保温,屋面保温,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该建筑层数地上 层,半地下 层。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975.31平方米,坐落浩泽园5幢,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车位、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
2、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全部车库。
3、不计入公摊范围的按标准移交之外的自行车库(位)、地下储藏室、夹层。
4、架空层、小区内的会所(除按规定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外)。
5、其他不计入公摊范围的配套房屋(除按规定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外)。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45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