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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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通知

作者:骆军军律师

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施行一年多、《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实施十六年以来,由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加上宣传影响小,两个《标准》贯彻施行中不易为有关部门及群众全面了解。前段时间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的用语、鉴定等级、处理建议等出现了一些误解,认为凡是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的即是危房;认为“严重损坏房”是严重危房,“一般损坏房”是一般危房;认为凡有“危险”两字出现的就是危房,把“带危险点的一般损坏房”归为危房,在农村私有房屋翻建审批中出现了一些混乱。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使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结论公开,鉴定报告更加规范,以方便政府部门房屋翻建审批,方便群众了解,根据建设部4号令和市政府166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及鉴定报告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等级的分类。
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住宅的完损等级和危险等级分以下四大类九个等级:
一类:完好房、基本完好房。
二类:一般损坏房、带危险点的一般损坏房、带危险点的基本完好房。
三类:严重损坏房、带危险点的严重损坏房。
四类:局部危房、整幢危房。
二、经鉴定属危房的必须向当事人和有关管理部门发出《危房通知书》。
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局部危房、整幢危房属于危房范畴,在统计危房率时这两个等级的房屋可以列入危房,其余等级房屋均不属“危房”。当通过查勘鉴定,被鉴定房屋属于危房时,除按规定发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外,按市政府第166号令的规定,还应当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房屋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房屋修建、翻建审批等部门发出《危房通知书》,以便及时采取治理措拖,确保房屋安全。
三、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的“处理建议”。
为规范用语,对以“拆除翻建”为鉴定目的的申请人,被鉴房屋的鉴定报告,应按房屋的实际鉴定结论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根据不同的鉴定等级“处理建议”分以下六种,今后在鉴定报告中应予规范采用(以下“处理意见”按房屋完好至危险的程度等级排列):
●完好房、基本完好房:
被鉴房可以正常安全使用。
●一般损坏房:
被鉴房可通过修缮恢复房屋各部分使用功能,提高房屋完好程度。
●带危险点的一般损坏房、带危险点的基本完好房:
被鉴房排除危险点,并作适当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程度,可继续安全使用。
●严重损坏房:
被鉴房目前房屋主体结构及主要各部构件损坏严重,如继续使 用,需作房屋整体修缮加固;倘经济性、可行性等条件允许,应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拆除翻建,以改善使用条件。
●带危险点的严重损坏房
被鉴房目前房屋主体结构及主要各部构件损坏严重,个别构件已达危险,无加固修复价值,倘条件允许,应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后拆建。
●局部危险房、整幢危险房:
被鉴房多处承重构件已构成危险点,目前房屋处于危险状态,不能确保住用安全,如遇偶发荷载作用,局部(整幢)有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建议:
(1)停止使用以策安全。
(2)迅速采取加固排危措施以策安全。
(3)立即拆除以策安全。
三条措施的具体适用,按建设部第4号令的规定结合现场查勘情况确定。
四、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房屋安全鉴定原则。
房屋安全鉴定所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教育,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房屋安全鉴定项目,不以申请人委托鉴定的目的左右鉴定结论,同时要完善内部管理,对于每一份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形成,要严格按两个《标准》评定,查勘分析应以两个《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望接此通知后,组织全所技术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何新的情况,及时反映联系。
特此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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