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情:甲方承租了乙方位于珠海金湾区的商铺,用于经营足浴休闲中心,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便立马进行了装修,而当装修好后进行办理有关证照后,当甲方申报消防验收时,消防部门告知甲方商铺所在大楼至今还没进行整体消防验收,并要求其整改,故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无法开业经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甲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装修损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商铺大楼仍未进行消防验收,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出租方乙方赔偿甲方装修费用(70%),目前该案件乙方已提起上诉,但从案情来看,租赁合同无效已是肯定,焦点在于哪方应当承担过错的份额和甲方装修的损失。
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案件中的租赁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 《消防法》的禁止性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所以,承租人或出人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最好咨询律师或委托起草有关租赁合同,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如下:
1.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2.房屋是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违反《消防法》、《城市规划法》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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