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骆军军律师
浙江省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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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另附: 浙公交〔2008〕2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07年相关统计数据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今年5月1日后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2007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74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4091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8265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442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854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 30元 7、住宿费人/天: 150元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电话0571-88841896。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