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农业户口)死后为何按城镇标准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居住在农村的农民,在城镇打工或工作,有固定收入超过1 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农民发生意外事故,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呢?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律文件对此均未作具体规定。沾化县的农民赵志民自1999年被供电所聘为农电工,2008 年,他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以何标准赔偿,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及肇事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此争议很大。如按城镇标准赔偿,数额要比农村标准多近三分之二。近日,沾化县法院参照最高法院文件相关规定,作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判决。该案是沾化县法院对在城镇无住所的遇交通事故死亡的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第一案,也为其他法院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参照。
赵志民是沾化县富国镇花家村的村民,自1999年12 月起,他被沾化县富国供电所(现改名为三为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聘为农电工,按月在该所领取工资。赵志民在供电所工作后仍住在农村,在县城一直没有住所,户口也未变更。从那以后的9年,赵志民的生活一直波澜不惊,直到2008年的一天,他平静的生活突然被打破。当年11月10日上午,沾化县王克勇雇的司机孟祥伟,驾驶货车为王克勇送货,沿孤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这时赵志民骑着摩托车由公路北侧驶入孤滨路,两辆车躲闪不及撞到了一起,赵志民当场死亡,摩托车也受到损坏。后来该事故经沾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因孟祥伟与赵志民双方的过错引发事故,孟祥伟、赵志民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车祸发生后,王克勇立即向其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却没有积极理赔。赵志勇的亲属王新红等人要求王克勇、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对方却没有进行赔偿。无奈,2009年6月,赵志勇的亲属一纸诉状,将王克勇、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赵志民的家属提出,赵志民生前一直在县城做电工,并且每月从供电所领取固定工资,可以认为赵志民已是城镇人口,对他死亡的赔偿和扶养人的扶养费用等,都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对此,王克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他认为赵志民的家属王新红等人,在赵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要求自己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他进行赔偿,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谓漫天要价,太不切合实际情况。 王克勇提出,死者赵志民生前为农业户口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他生前虽在县城干过几年的电工,但在县城没有住所,因此这并不能改变其农村居民性质。 同时王克勇认为自己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他指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方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而赵志民生前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对王新红等人因赵志民死亡所要求的各项损失均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也认为,赵志民生前为农村居民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因此,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农村居民标准,对赵志民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标准的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也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祥伟是王克勇的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赵志民的行为发生在他的雇佣活动中,而且按照交警的认定,本次事故中赵志民与孟祥伟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王克勇应该对孟祥伟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孟祥伟应负的责任,王克勇应赔偿王新红等人因赵志民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关于对赵志民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具体规定。
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死者赵志民生前在城镇虽然无固定住所,但其在城镇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多年,他的生活主要来源于城镇。法律所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的基数是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死者家庭减少收入的一种弥补。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05 》民他字第 25 号文件规定,农民户口虽在农村,但在城镇经商、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由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对赵志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更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实质,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死者赵志民的父母、孩子生活在农村,他们是农村居民,因此对其扶养费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因此,法院对王克勇、保险公司提出的对赵志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辩解理由没有采纳。最终,法院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志民的家属王新红等人死亡赔偿金等111988元、王克勇赔偿138011.75元。经法官介绍,在此案中,对赵志民的死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其家属获得赔偿的数额要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多近三分之二,这符合弥补赵志民死后家庭受到损失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
赵志民是沾化县富国镇花家村的村民,自1999年12 月起,他被沾化县富国供电所(现改名为三为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聘为农电工,按月在该所领取工资。赵志民在供电所工作后仍住在农村,在县城一直没有住所,户口也未变更。从那以后的9年,赵志民的生活一直波澜不惊,直到2008年的一天,他平静的生活突然被打破。当年11月10日上午,沾化县王克勇雇的司机孟祥伟,驾驶货车为王克勇送货,沿孤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这时赵志民骑着摩托车由公路北侧驶入孤滨路,两辆车躲闪不及撞到了一起,赵志民当场死亡,摩托车也受到损坏。后来该事故经沾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因孟祥伟与赵志民双方的过错引发事故,孟祥伟、赵志民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车祸发生后,王克勇立即向其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却没有积极理赔。赵志勇的亲属王新红等人要求王克勇、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对方却没有进行赔偿。无奈,2009年6月,赵志勇的亲属一纸诉状,将王克勇、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赵志民的家属提出,赵志民生前一直在县城做电工,并且每月从供电所领取固定工资,可以认为赵志民已是城镇人口,对他死亡的赔偿和扶养人的扶养费用等,都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对此,王克勇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他认为赵志民的家属王新红等人,在赵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要求自己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他进行赔偿,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谓漫天要价,太不切合实际情况。 王克勇提出,死者赵志民生前为农业户口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他生前虽在县城干过几年的电工,但在县城没有住所,因此这并不能改变其农村居民性质。 同时王克勇认为自己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他指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方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而赵志民生前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对王新红等人因赵志民死亡所要求的各项损失均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也认为,赵志民生前为农村居民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因此,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农村居民标准,对赵志民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标准的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也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祥伟是王克勇的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赵志民的行为发生在他的雇佣活动中,而且按照交警的认定,本次事故中赵志民与孟祥伟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王克勇应该对孟祥伟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孟祥伟应负的责任,王克勇应赔偿王新红等人因赵志民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关于对赵志民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具体规定。
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死者赵志民生前在城镇虽然无固定住所,但其在城镇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多年,他的生活主要来源于城镇。法律所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的基数是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死者家庭减少收入的一种弥补。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05 》民他字第 25 号文件规定,农民户口虽在农村,但在城镇经商、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由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对赵志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更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实质,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死者赵志民的父母、孩子生活在农村,他们是农村居民,因此对其扶养费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因此,法院对王克勇、保险公司提出的对赵志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辩解理由没有采纳。最终,法院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志民的家属王新红等人死亡赔偿金等111988元、王克勇赔偿138011.75元。经法官介绍,在此案中,对赵志民的死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其家属获得赔偿的数额要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多近三分之二,这符合弥补赵志民死后家庭受到损失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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