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多个伤残等级时,赔偿金如何算?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有些严重的交通事故,将导致受害人多处受伤,比如肢体损伤和脏器损伤。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此时该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呢?
现行的伤残鉴定和赔偿计算公式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多等级伤残赔偿计算方法是: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其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即多等级伤残受害人最终应该得到的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Ct——伤残赔偿总额;若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即最高伤残级别)时,所能得到的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根据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确定对事故损失所负赔偿责任的比例,该系数范围0 ≤C1 ≤100%;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个伤残等级中,最严重的那个等级的赔偿指数。如受害人三处构成伤残,分别为五级、七级和十级,最严重的是五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为60%,则此时Ih应为60%。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Ia,i ≤100%。除了最高的伤残等级外,其他每多一处构成伤残,则应增加一个伤残赔偿的附加指数;
“0≤Ia≤10%”表示每个附加指数大小的只能在0至10%之间浮动。具体其他处的各等级伤残的附加指数为多少,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按照十级1%,九级2%,八级3%...依次类推到一级10%来计算。若受害人三处构成伤残,分别为五级、七级和十级,则赔偿指数"Ih+∑Ia,i"=60%+4%+1%=65%;
“Ih+∑Ia,i”≤100%表示最高伤残指数与各附加指数之和不能大于100%,因为受害人死亡时也仅是赔偿100%的最高赔偿金,因此再多再严重的伤所造成的损失不可能超过死亡时的损失,只能小于等于100%;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有非常多的伤残等级,若赔偿指数累加后超过了100%(即已超过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举个例子,若上海户籍张某30岁,2011年10月在本市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经司法鉴定,身体多处损伤分别构成10级、8级、7级和6级四个伤残等级;那么张某能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为多少?
根据上述案情,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元,最高伤残等级为6级,对应的赔偿指数为50%;若其他伤残等级的附加指数按10级1%、8级3%和7级4%计算,则根据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 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赔偿责任系数* 赔偿指数
= 31838元* 20 * 100% * (50%+1%+3%+4%)= 3693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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