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店客回宾馆休息车被撞 未尽保管义务应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11年10月,张伟嘉将车停好并交纳停车费后,便回到宾馆休息。然而,一觉醒来张伟嘉发现停在宾馆楼下的车车门破损变形、前保险杠大梁变形……张伟嘉立即找到停车场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张伟嘉停车时不听保安的指挥安排,将车辆停放在不允许停车的弯道处,导致其车辆被撞引发事故,责任在张伟嘉,停车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伟嘉将停车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停车场赔偿张伟嘉各项损失7695元。
■以案释法
未尽保管义务应赔偿
法院认为,张伟嘉驾车买卡进入停车场停车,双方之间即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该公司在收取停车费后应当尽保管人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停车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伟嘉有过错,也不能证明停车场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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