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交通事故纠纷中如何有效维权
作者:骆军军律师
律师支招交通事故纠纷中如何有效维权 |
不服事故认定 起诉前最好申请复核 |
:前不久您代理的发生在山东齐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您能把这起事故简单介绍一下吗?
:好的。这起事故基本上就如同媒体报道的那样:2011年11月14日,老章随报社上司、同事等,驾驶报社上司从租赁公司租来的小客车到山东公干,快到目的地时,上司让老章替代驾驶。
当小客车就要接近京台高速392出口处时,在右侧减速车道上被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老章驾驶的小客车被撞出50米之远。被追尾后,小轿车上后排两位乘客死亡,老章和副驾上的乘客受伤。事故经齐河县交警大队认定,大货车与小客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老章这种临时代人驾车的行为,在生活中很普遍,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
:我认为老章的行为属典型的代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能否认定代理行为主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考虑代驾人的驾车权利来源和性质。本案中,老章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使用权属于老章的领导,老章与肇事车辆无任何权利关系。
其次,考虑驾驶行为的目的和获益对象。本案中,老章驾车公干之目的是领导设定的,实现目标也是领导获利,与老章无关。
最后,考虑代驾人取得代驾权有无过错。本案中,老章受委托代驾显然没有过错。
:该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主要是针对交警的执法程序提出了质疑。交警在事故认定方面有哪些程序性要求?
:程序合法是公正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各方责任的保障。具体而言,首先,行政执法必须依法公开,不能采取秘密方式执法,不让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接触案卷。
其次,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定向取证。
最后,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实践中,对于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很多当事人都认为行政复核是可有可无的,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行政复核的程序,对于事故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有百利而无一害。实践中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经过了行政复核程序的,都要比回避了行政复核程序的快的多,容易的多。
首先只有查清事实真相,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律将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及时制作、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执法权力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而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原因和事故事实的优势在交警部门,不在法院。
其次,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的一方以诉讼来“剥夺”交警支队复核的权力,会失去进一步查明事实的优势。
第三,认为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自己有利的一方,更应配合交警支队的复核行为,争取维持原认定。
最后,未经交警支队复核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程序上不具有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不宜当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而经过复核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具备完整性、权威性,符合“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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