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后离职别任性,用人单位可追赔!​​​​​​​---杭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7 7780 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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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后离职别任性,用人单位可追赔!​​​​​​​---杭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7 7780 5857

作者:骆军军律师

                     落户后离职别任性,用人单位可追赔!---杭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7 7780 5857/

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户籍直接关联教育、医疗、购房等核心社会资源,是许多求职者看重的“隐性福利”。不少用人单位将“解决户口”作为招聘条件吸引劳动者尤其是高学历人才就业。然而,劳动者落户后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引发的“户口赔偿金”纠纷也随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2条为此类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在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与弥补用人单位损失之间找到合理平衡。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为引进并留住高学历人才小刘,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另行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公司为小刘办理落户北京手续,小刘承诺自落户之日起为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若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需要支付公司赔偿金30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为小刘办理了北京户口。但落户仅一年,小刘因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刘支付30万元赔偿金。协商未果后,双方发生纠纷。

 

 

以案说法

小刘认为《落户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实质上是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仅限于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公司以解决户口为由与其约定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违反该条规定,所以其不应支付任何赔偿。公司则对小刘提前离职的行为很是不满,认为户口是稀缺资源,其单位为争取户口指标投入大量经营成本和行政成本,小刘通过解决户口享有了购房、教育等核心资源和利益,却在落户后短期内离职,既违背诚信原则,造成指标浪费,也给其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之间的争议到底如何解决,《解释二》第12条给出了答案,通过否“违约”,认“赔偿”,在法中守诚信、护平衡。

第一,违约金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服务期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损失赔偿仍可成立。违约金条款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责任的豁免。《解释二》第12条引入基于诚信原则的赔偿路径,实现对用人单位合理利益的保护,规定“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损失赔偿的成立,需满足三重要件。一是主观有违诚信,即劳动者明知或应知落户附带有服务期期待,仍选择在短期内离职,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客观发生损失,即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因劳动者离职产生了具体损失,包括办理过户直接成本、落户指标作废等间接损失,以及岗位重置成本等。三是损失与离职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用人单位的损失系劳动者未满服务期离职所致。

第三,公平合理确定赔偿金数额。《解释二》第12条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公平合理,主要考虑未履行服务期与全部服务期的比例、用人单位实际付出的招录成本、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综合考量小刘仅履行了五分之一的服务期、公司确有指标损失等因素,酌定赔偿金数额9万元。

 

 

以案讲理

离职事小,失信事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以诚信为本,共同履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协议约定应“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诚信履约协议,避免使用“违约金”字样,可以详细列明办理户口的各项成本明细和服务期约定。赔偿数额求“衡”,约定赔偿金时应与可预见的损失相匹配,可采用随服务年限递减的赔偿金逐年分摊条款,体现公平性原则。

一纸协议不仅是法律文书,更是个人信誉的背书。劳动者落户后离职须“慎”,要提前预判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做好经济成本和诉讼成本评估。一旦涉诉,还可能对个人职业背景调查产生负面影响。纠纷解决宜“商”,计划离职时,坦诚与用人单位沟通,尝试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往往比对簿公堂更经济、更高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公平合理,主要考虑未履行服务期与全部服务期的比例、用人单位实际付出的招录成本、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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