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避而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免赔二倍工资!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劳动人事

劳动者“避而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免赔二倍工资!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用人单位确有“苦衷”的,司法裁判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二倍工资问题作出新回应,督促各方诚信缔约。

案情简介

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负责员工入职登记、劳动合同订立及保管工作。几个月后,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不是我们不签,而是负责签劳动合同的人就是张某。她比谁都清楚签劳动合同的流程和重要性,没签合同是她自己的责任。”公司还提供了多份由张某经办、签字的其他员工劳动合同书。张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是承载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重要文本,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但有些情况下,未订立劳动合同,并非系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鉴此,新出台的《解释二》进一步区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场景,明确三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免予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因突发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签约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签约流程因“不可抗拒的外力”被迫中断,用人单位对此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客观不能,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如伪造学历、隐瞒兼职情况)导致签约受阻;或是用人单位多次通知签约,劳动者却以“没时间”“再等等”为由故意拖延。此时,劳动者对未签劳动合同负有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无需对此担责。

第三,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免责情形中的“兜底条款”,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所以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张某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深知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却未配合公司完成自己劳动合同的订立,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向公司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故本案不是“公司不签”,而是“劳动者自己不签”,属于前述“因劳动者本人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形。所以张某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以案讲理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签约义务的有效措施,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约。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签,应注意留存证据,避免后续纠纷;劳动者亦应积极配合签约,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合同,应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正当权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只有守住依法履约、诚实守信的底线,才能真正维护自身权益,让劳动关系走向和谐健康的发展轨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