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劳动人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