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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帮信罪“不作为”之放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一般简称为“帮信罪”。帮信罪以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自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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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断卡会议纪要解读:帮信罪的定性,会更加精确而谨慎了
内容摘要: 1.明确不能仅仅因为提供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就构成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要审慎认定。 2.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的,要审慎认定主观明知问题。 3.2022年断卡会议,提出七个标准判定帮信罪主观明知。 4.部分内容结合了地方经验,完善了法律逻辑。 5.三千元三十万的标准,再次明确。 6.对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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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信用卡是否属于支付结算型帮助
出租、出售信用卡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支付结算等特定类型的帮助行为规定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而鉴于信用卡的支付结算功能及其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实务中相当多的案例将出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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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理解
两高一部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了《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文件。官方进一步明确了“断卡”行动在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 下文将以“刷脸”、支付结算、“卖卡”等行为作为切入点,谈谈对于《会议纪要》的理解。 一、“刷脸”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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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
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生活,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捷性的同时,其弊端也日益凸显,表现之一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的行为也日渐增多,甚至呈现出产业化、专业化态势,这对网络安全与秩序造成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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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类型化重构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该罪中帮助行为类型区分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和“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两类,但实质仍是提供技术中立帮助行为。随着全民反诈和“断卡”行动的深化,出租、出售信用卡等行为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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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难题之疏解
在2019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长期处于一种“冷遇”状态,不少学者倡导应当进一步激活本罪的适用,以实现及时堵截网络空间帮助行为处罚漏洞的立法目的。然而,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本罪的司法适用情况发生了根本改变,一跃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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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评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2019年11月“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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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帮信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根据法条可知,构成帮信罪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主观上明知被帮助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客观上提供具体的帮助行为; 第三、情节严重。 (一)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何为“明知”? 笔者认为在帮信罪中的明知应该为明确知道,即在法律事实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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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
●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情形下,按照对“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文义理解,是为犯罪而非一般违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将“支付结算金额”解释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是符合语义逻辑的。 ●司法解释不能突破刑法规定,不能与刑法规定所遵循的共犯从属性原理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