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作者:骆军军律师
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司法解释,根据虚开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三档: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可处无期徒刑或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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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量刑(《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
-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骗取国家税款5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特别严重情节(如骗取税款3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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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量刑。
浙江省司法实践中的补充标准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进一步明确“欺骗、隐瞒手段”和情节认定标准。
- 浙江省内案例显示,自首、退赃等情节可能减轻处罚,但累犯或情节恶劣者仍从严处理。
常见情形与注意事项
- 立案标准: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即立案。
- 行为界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虚开等行为,无论是否实际抵扣税款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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