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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
浙高法〔 2011 〕 69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 为充分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力推进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 “ 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 的相关规定,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确保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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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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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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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司法认定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赌,即以偶然事实决定输赢;博,即指博取财物。[1]赌博,是指以偶然事实决定输赢的方式以博取财物的行为。赌博古今中外概莫有之,因其可以助长国民侥幸心理,滋生好逸恶劳等社会不良风气,且易诱发诸如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而赌博行为多被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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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投案认定标准的解读
兼具主动性和经济性的自动投案 仅具司法经济性的自动投案 主动性经济性仅具其一的自动投案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书记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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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我国辩护的种类主要有: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委托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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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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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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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酒药不解酒,交警罚款后能否索赔
李某是一名业务员,在各种应酬中总免不了要喝酒。为了不被交警察觉其酒后驾驶,他到药店买了一盒解酒药。前几天,他在喝酒后按解酒药外包装盒上的要求服下两片,放心大胆地驾车回家。孰料,被交警拦下后还是被检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被罚款及暂扣驾驶证3个月。李某遂要求药店赔偿,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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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劝一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