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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构成要件及刑法规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构成要件及刑法规定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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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者生产销售假劣药应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该《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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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从重处罚七种生产销售假药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从重处罚七种生产销售假药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十七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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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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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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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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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要点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修改要点: 1. 基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职责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压实保荐人责任; 2. 增设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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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修改要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修改要点: 借鉴新《证券法》的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方式,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与新《证券法》以及《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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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修改要点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修改要点: 1. 提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幅度,法定最高刑从3年提高至5年,并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规定对前述情节加重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取消20万元的罚金刑上限限制; 3. 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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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修改要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修改要点: 1. 扩大了证券发行文件的列举范围,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之外的其他股票、债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 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股票罪规制,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