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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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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要点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修改要点: 1. 基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职责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压实保荐人责任; 2. 增设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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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修改要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修改要点: 借鉴新《证券法》的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方式,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与新《证券法》以及《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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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修改要点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修改要点: 1. 提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幅度,法定最高刑从3年提高至5年,并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规定对前述情节加重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取消20万元的罚金刑上限限制; 3. 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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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修改要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修改要点: 1. 扩大了证券发行文件的列举范围,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之外的其他股票、债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 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股票罪规制,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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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证券期货犯罪修订解读
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呈现新的手段及行为方式。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系列恶性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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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涉及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等多方面,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为今后相关犯罪的有效惩治提供了依据。 一、修改责任年龄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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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增加了“保荐、安全评 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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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 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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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 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 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