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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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但发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追究。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这些发票既不是伪造的,也不是擅自制造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所非法出售的发票是真发票,无论其从合法渠道还是非法渠道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所出售的是假发票,不能按本罪处理,应定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出售行为时,应以专用发票为交易标的,取得相应价款。如果无偿提供.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但为了牟利仍然予以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认定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该数罪并罚。(3)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但购买普通发票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购买普通发票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购买后又进行出售,则可以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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