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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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供参考)

作者:骆军军律师

浙江省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重大损失5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115条第二款:失火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一)死亡1人以上的;
(二)重伤3人以上的;
(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
(四)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五)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课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一)死亡3人以上的;
(二)重伤10人以上的;
(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
(四)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五)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构罪情节: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严重后果:实施构罪情节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成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
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罪情节:
1
、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
2
、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
3
、手榴弹1枚或爆炸装置;
4
、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
5
、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烟火药30千克,雷管3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
6
、多次;
7
、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
1
、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
2
、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
3
、手榴弹3枚;
4
、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5
、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烟火药15千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
6
、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千克,烟火药150千克,雷管15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0米;
7
、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案件:
构罪情节: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定罪情节:1制造5支;2销售2支;3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1、制造20支;2、销售10支;3、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1、制造50支;2、销售30支;3、达到严重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罪情节:1、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2、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爆炸装置;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5、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1、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2、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3、军用枪支、手榴弹;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5000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6、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定罪情节:1、军用子弹20发、非军用子弹200发、气枪铅弹10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手榴弹1枚;4、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情节严重:1、军用子弹100发、非军用子弹1000发、气枪铅弹50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2支、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3、手榴弹3枚;4、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擅自持有的行为;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情节严重 1、枪支、手榴弹或者爆炸装置;2、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000克,雷管2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3、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5、未达到第2项标准,但拒不交出的;6、达到第2项最低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133条:交通肇事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以上的。4、重伤1人以上并有下列情节:a、酒后、吸毒后驾驶b、无驾驶资格驾驶c、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而驾驶d、明知无牌或已报废车驾驶e、严重超载f、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139消防责任事故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
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1、死亡3人以上的;2、重伤10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罪数额:销售金额5万元
数额较大:销售金额20万元
数额巨大:销售金额50万元
特别巨大:销售金额200万元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上述销售金额3倍以上,以未遂犯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货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定未遂。
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生产伪劣用烟丝1000公斤以上或烟叶1500公斤以上定未遂。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
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 (1) 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2) 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 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4)缺乏急救必须的有效成分;
造成严重危害 假药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产品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严重危害: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有害细菌或污染物
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特别严重危害:(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造成严重危害:致人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后果特别严重:(1)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2)重伤1人;(3)轻伤3人;(4)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恶劣:(1)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或感染爱滋病;(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2、三人以上轻伤;3、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5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2万元(杭州市中院标准);2、造成农业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后果,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省高院标准)
数额(量)巨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经济损失50万元(杭州市中院);省高院为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造成被害人容貌毁损;2、皮肤严重损伤;3、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
151条(1):走私武器、弹药罪
情节较轻 1、军用子弹10发;2、非军用子弹100发;3、非军用枪支2支;4、未达上述数量但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 1、军用子弹50发;2、非军用子弹500发;3、非军用枪支5支;4、军用枪支1支;5、前款数量+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军用子弹100发;2、非军用子弹1000发;3、非军用枪支10支;4、军用枪支2支;5、前款数量+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外币以案发时外汇牌价折算;
151条第一款:走私假币罪走私伪造的货币
情节较轻:1、面额2000元;2、币量200张;
情节严重:1面额20000元;2、币量2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
情节特别严重:1、面额200000元;2、币量20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4、前款情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151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
情节较轻:三级文物2件以下;
情节较重:12级文物3件以下;23级文物8件以下;33级文物2件以下但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11级文物1件以上;22级文物3件以上;3、、3级文物9件以上;4、、数额达到情节较重; a.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 b.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c.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151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情节较轻 1、附表(一)规定数量以下;2、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 1、附表(一)数量以上;2、制品价值10万元—20万元;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本款数量但造成该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附表(二)规定数量;2、制品价值20万元;3、达到附表(一)标准;a.造成该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b.犯罪集团首要分子;c.使用特种车走私。
依据:同上;附表(一)、(二)见《司法文件选》2000年第12期(或本站点法律法规栏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情节较轻 1、录像带、影碟50盒(张);2、录音带、音碟50盒(张);3、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4、照片、画片500张;5、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
情节一般 1、录像带、影碟100以上;2、录音带、音碟200以上;3、扑克、书刊、画册200以上;4、照片、画片1000以上;
情节严重 1、录像带、影碟500以上;2、录音带、音碟1000以上;3、扑克、书刊、画册1000以上;4、照片、画片5000以上;5、虽不到上述数额,但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般情节: 个人:偷逃税5万元;单位:偷逃税25万元;
情节严重:个人:偷逃税15万元;单位:偷逃税75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个人:偷逃税50万元;单位:偷逃税250万元;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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