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
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
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
二、 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
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三、 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条,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刑法》第262条之二,《修正案(七)》第8条)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发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四、 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下列案件: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五、 交通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正案(八)》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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