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
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
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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