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作者:骆军军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至8月期间,邓平通过QQ及微信在被告人覃军及他人处购买多份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及其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公民个人身份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邓平将获取的上述信息内容交给邓明,并与其在互联网上注册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期间,覃军从QQ群中购买企业资料转卖给邓平,从中赚取差价,并参与邓平部分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后将认证后的资料转发给邓平。邓平将邓明、覃军注册并认证取得的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通过微信和QQ联络买主,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所涉及的手机应用平台开发账号被买售人用于在互联网上上传、发布软件。经鉴定,邓平通过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人民币846339.25元;邓明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119055元;覃军从邓平处获取报酬人民币92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明在委托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案情及邓明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邓明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19055元,同时适用缓刑。
法院受理后,合议庭当庭告知被告人邓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邓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听取了邓明的最后陈述意见。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邓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邓明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邓平、邓明、覃军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表明了射洪法院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人身、财产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认罪服罪的效果,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刑事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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