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院审结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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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审结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猪)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20年2月13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这也是全省审结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因为想吃野味,被告人庄某某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散布在附近的山上,只待猎物上套,就会有相关信号发送到庄某某的手机上。

2020年1月28日,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他赶忙前往上虞丰惠镇乌土岭山上,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兴奋的庄某某赶紧把野猪捆绑结实,放在电动车上载回了家,想着把野猪圈养起来,待养肥之后再享受一顿美味大餐。

2020年1月31日,庄某某院子里飘出阵阵腥膻,让正在附近进行疫情防控排查的民警大为不解。原来是打算圈养的野猪意外死亡,庄某某刚烧好一锅开水正打算褪毛分解。

经民警讯问,庄某某对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

2020年2月12日,上虞法院依法受理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司法保护作用,加强类案警示教育效果,承办法官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

今天下午,上虞法院依法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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