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闯疫情检测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20年2月8日上午,衢州市柯城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的危险驾驶案
2020年2月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碗东村路口时,遇路口疫情防控检测,工作人员按规定将其拦下接受检测。
但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并驾车强闯检测点。后被工作人员追上,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随后对郑某某进行抽血留检。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从快审理
2020年2月5日,检察机关和法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了解案情;2020年2月6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0年2月7日,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减少检察机关工作量及人员之间接触,法院建议其利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单轨制推送该案;2020年2月8日上午,法院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接收到案件后依法受理。因该案系刑拘直诉案件,且系衢州全市第一起因拒绝疫情检测案发的案件,法院决定立即开庭审理,并于休庭后通过钉钉视频方式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当庭作出判决。
从严判决
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同时严重妨害防疫检测点正常的检测,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且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案发时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有醉驾前科、强闯疫情检测点、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规定: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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