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3年还要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骆军军律师
《民法总则》规定,组合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日前,浙江杭州经开区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杭州钱塘新区东部国际商务中心等地通过 U 盘拷贝、微信发送等方式与他人交换客户信息数据,并将相关客户信息数据用于出售获利,其中属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9万余条。
同年6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文渊大厦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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