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版)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标准化批注如下。凡“条款”规定与批注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批注规定为准。
A1. 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五)、第十条(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六)变更为:
在开证行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开证行破产证明。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二条(一)变更为: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三)变更为: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
1. 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款项;
2.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十、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2. 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五)、(六)、第十条(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开证行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三)增加以下内容: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六、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
一、本保险单除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的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外,对被保险人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因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同样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五)变更为: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尚未确立债权部分的损失,即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2.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
三、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应扣除由于被保险人未完成合同或由于其它原因未发生的费用。
四、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A4. 仅承保政治风险
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中的商业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B1. 担保(适用于非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 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 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对于有付款担保的商务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方按担保合同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对担保方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B2. 担保(适用于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 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 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八、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C1. 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出口
一、被保险人及其境外关联公司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关联关系证明》及《承诺书》是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通过其境外关联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如境外关联公司名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在出现该等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立即停止对与该境外关联公司有关的商务合同的承保。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二)增加以下内容:“境外关联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要求的所有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一)增加以下内容:“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赔款支付给境外关联公司。”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八、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九、境外关联公司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境外关联公司”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9项列明的公司,被保险人与其境外关联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关系或同时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
C2. 一般代理出口批注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承诺书》及被保险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出口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代理出口公司必须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买方披露:被保险人是委托人,代理出口公司是代理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二)增加以下内容:“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一)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赔款支付给代理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八、代理人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代理人”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0项列明的被保险人委托签订商务合同的代理人。
C3. 共同卖方批注
一、被保险人的共同卖方向保险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及其共同卖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共同卖方。
四、在保险人赔付后,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应将其与赔款相应的权益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保险人。
五、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中的任何一方收到商务合同项下的款项,视为已收汇。
六、共同卖方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共同卖方”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1项列明的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
D1.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2.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3.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 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6.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及尚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 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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