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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持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的出资比例由合营双方协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各方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其作价由各方公平协商或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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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 协商确定 或者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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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 。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中内, 不得减少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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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和禁止类基本 )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显属不公平的,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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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生产经营权:可自行决定国内或国际采购。有权自行出口产品。 1、购买物资; 2、销售产品。 (二)财务会计管理(与CPA执业相关) 1、报表的报送:合营企业应向 合营各方 、 当地 税务机关 、 财政 机关 报送 季度和年度 会计报表。 年度 会计报表应抄报 原审批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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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的转让要求总结
出资额的转让要求总结: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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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 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1.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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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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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 1、注册资本为 “合营 各方认缴 ” 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 一般不得 低于 25 %。 3、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 “批准” 。 4 、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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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工商企外字[1987]第54号 1987年9月17日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