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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和禁止类基本 )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显属不公平的,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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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生产经营权:可自行决定国内或国际采购。有权自行出口产品。 1、购买物资; 2、销售产品。 (二)财务会计管理(与CPA执业相关) 1、报表的报送:合营企业应向 合营各方 、 当地 税务机关 、 财政 机关 报送 季度和年度 会计报表。 年度 会计报表应抄报 原审批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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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的转让要求总结
出资额的转让要求总结: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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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 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1.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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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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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 1、注册资本为 “合营 各方认缴 ” 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 一般不得 低于 25 %。 3、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 “批准” 。 4 、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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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工商企外字[1987]第54号 1987年9月17日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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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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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新股东、增股东会决议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通知时间:2012年 8月 25 日,通知方式:电话,会议召开时间: 2012年 8月 12 日,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性质临时,到会股东 、 ,主持人:ⅩⅩ,无股东弃权,会议就增加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新增股东。 二、同意公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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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小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增资决议是否有效?
甲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赵XX、李XX、张XX等三人于2003年12月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赵XX出资120万元,占80%股权,李XX出资18万元,占12%股权,张XX出资12万元,占8%股权。公司章程采用工商部门提供的通用模板,章程中无区别于公司法任意条款的特别约定。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至2005年12月31日
